(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修建物的根底或钢筋混凝土的结构、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2)防火墙上不该开设门、窗、洞口,当有必要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主动封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禁止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该设置排气道。
(3)修建内的隔墙应从楼地上底层间隔至顶板底面底层。住所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该低于0.50h.
(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体系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选用防火封堵资料封堵。
(6)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禁止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该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别离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焚烧体;井壁上的查看门应选用丙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