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晚,浙江宁波一处用于出租的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致7人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280平方米。经现场事故延伸调查,该起火建筑内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导致起火建筑内的人员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火情而错过了最佳的逃生时机。灭火器的灭火剂有效含量只有20%,未达到国标75%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导致没办法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追溯源头,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深圳市炬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及公司有关人员,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至50万元不等罚金;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永安消防店”淘宝网店经营者傅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期三年,关停其经营的“永安消防店”淘宝网店。
2024年4月中旬,浙江省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武义县某高层居住小区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抽样,发现该小区使用的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乙级木质隔热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经查,该防火门生产厂商陈某某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涉案销售金额超13万元,扣押不合格防火门157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武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公司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