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意的毛病,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品质衡量准则、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详细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细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当前,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各地正加紧筹建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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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瓶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为世界文明百花园增添绚丽色彩——习重要指示为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注入强大动力
“要以此次申遗成功为契机,逐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近日,习对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释“北京中轴线——中国理想都城秩序的杰作”等项目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重要意义和时代内涵,为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注入强大动力。
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承载着历史的沉淀和文明的传承。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空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给相关保护工作带来困扰。一些城市将绿化工程建设与保护工作相结合,提升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所在区域的环境品质,促进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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