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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办好网上曝光平台-推动放管服 改革在身边

时间: 2024-09-08 04:15:08 |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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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我们是邹平山南新悦家园小区的业主,我们要反映一下我们小区的开发商诚信缺失、恶意违约、肆意践踏业主权益、违规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相关行政主任机关监管不力、纵容袒护、渎职不为情况,但愿你们为我们业主撑腰做主,伸张正义。

  邹平新悦家园小区(最初设计用名:邹平周家新村)位于县城山南鹤伴四路、醴泉五路路口西北,设计高层住宅楼7幢,227户,40782㎡,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为邹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小区住宅已基本售完,已有120多户装修入住。合同交房时间:2013年12月31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间:2016年5月。两年多以来,开发商违约、侵权事例数不胜数,我们主要反映一下业主最关心,涉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几个问题。

  一、在业主单独缴纳1.8万元阳台封闭费的情况下,开发商依然违规使用已经淘汰的80mm塑料推拉窗。近期接连发生了多起窗扇、窗户脱落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到了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推拉窗密封效果不好,隔热、保温效能较差不利节能,窗扇有脱落风险不安全,已逐步造市场淘汰。自2006年开始,全国很多省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住宅高层建筑的外窗禁止使用推拉窗。据了解,邹平山南近五年来新建的高层住宅建筑外窗无一使用推拉窗,唯独我们小区使用。

  按照2014年7月,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5016-2014)规定,塑料推拉窗的窗框截面厚度不应小于88 mm。我们小区的80 mm塑料推拉窗因成本抵、质量差、实施工程质量不过关(窗框与墙体间几乎无连接固定措施),都会存在开关异常困难(尤其是卫生间提拉窗)、关不严、缝隙大、变形严重、透风撒气、渗雨水、噪声大、纱窗损坏、松鼓、挂不住等问题,由其是窗户、窗扇随时有脱落危险。2015年11月初12-1202业主,2015年11月27日10-802业主,2015年11月28日13-801业主,接连发生阳台窗扇脱落坠地事故。2016年6月30日深夜,10-1402业主客厅窗框被风吹断与墙体脱离,整个窗户险些脱落。以上多起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仅导致一辆轿车受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相关责任方也难辞其咎。一起起事故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真实反映出我小区窗户问题的严重性和亟待解决的紧迫性。

  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及建筑质量主管部门反映外窗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迟迟不给解决,只是在业主的强烈要求下,象征性地进行了两次检修、加固。为避免因窗户脱落造成安全事故,很多业主不得不自行出资把推拉窗更换为节能、安全的断桥铝合金平开窗。

  1、我们小区的建筑外窗施工图设计文件是不是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规范?请出具符合性证明资料;

  5、如果再因窗户、窗扇脱落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责任和后果该由谁承担?

  2、 开发商退回收取的1.8万阳台封闭费,由业主自行更换符合现行国家、省市建筑外窗有关标准规范的窗户,或者由开发商统一为业主更换符合现行国家、省市建筑外窗有关标准规范的窗户,已自行更换外窗的业主由开发商按统一标准做补偿。

  二、空调外机格栅安装实施工程质量不过关,连接不牢固可靠,随时有可能脱落,时刻威胁着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小区空调外机格栅已脱落几十扇,2016年5月12日早,尚无人入住的10号楼402格栅脱落,砸损车辆,为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商尽快对空调外机格栅进行检修加固。

  三、 单元门质量不过关、过早损坏、无法关闭,可视对讲门禁没办法使用,监控少、死角多,小区治安问题频发,给众多业主造成财产损失,无人担责,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小区的单元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用料为铁皮,内部填充纸板,所有的单元门早早的损坏,无法正常关闭。可视对讲门禁自我们一入住就一直异常使用。小区监控探头少、死角多。单元门、门禁形同虚设,监控少、死角多拍不到,小区两年多以来,已发生多起入户防盗门被撬,自行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也发生了多起车辆被砸窗被盗案件,一业主车辆被砸两次,2016年5月22日下午,12号楼一次丢失两块电动车电瓶,报了案,寻找没线索,没有哪方对此负责,只有业主自己承担损失,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为保证广大业主的财产安全,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不要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3、增加、完善监控探头,电梯内安装应急电话和监控探头,确保能正常使用、无死角。

  四、开发商无视国家、省市规定,转嫁成本,违规收取暖气开户费每平方米90元,燃气开口费每户2680元,有线元。

  所谓的各类开口(户)费,国家、省市早就三令五申,明令取消,严禁重复收取。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开发商)和个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申请规划立项许可时就已缴纳,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商品房价款,不得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依据邹平县物价局、邹平县城乡建设局邹价发[2013]6号及滨州市物价局滨价发[2013]182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庭院管网及室内设施安装工程费收取标准为2680元/户,此项费用应计入新建住宅建设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乱收开口(户)费问题在邹平县各居住小区很突出,如星河上城、腾辉书香苑、山水倾城小区都存在,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乱象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纵容袒护,乱收费严重侵犯了业主利益,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件。开发商无视国家、省市规定,违规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这显然是转嫁成本、推卸责任,我们请求:

  2、请县物价局对开发商的违法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五、业主早在交房时就已交足维修基金、契税,商品房也已通过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开发商逾期30个月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款项被长期侵占挪用,安全堪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按照201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税率为1.5%;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率为2%。早在2013年底交房时,业主就被迫向开发商支付了公共维修基金(60元/㎡)、契税(总价款×3%)、工本费等每户4万元左右,小区的住宅也通过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但开发商迟迟未予办理初始登记,房产证办理更是遥遥无期,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一直无明确办理时限。业主缴纳的款项被开发商侵占挪用长达30个月,资金安全堪忧,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

  1、须向全体已领钥匙业主书面承诺房产证的办理时限,若能按期办理,后退回多收的契税;若不能按期办理,则向业主退回交房时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含各类开口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自行办理;

  2、开发商须按业主缴纳的款项金额、侵占时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业主损失。

  滨建房字 [2008]8号《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有关的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第十条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1、对购房户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的有关的资料;”

  2016年5月9日,开发商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期公示,2016年5月11日,业主代表前往邹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书面形式反映了小区住宅建筑质量存在的问题,邹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业主所反映问题没有一点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依然给开发商通过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是不是真的存在未严格按规定办事、渎职违规行为?

  七、 2013年12月31日,开发商在未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众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还未建设或正在施工的情况下,就强行违规让业主交足各种款项入住,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无任何行政主任机关予以监管、制止,严重侵害了业主利益。

  依据滨建房字 [2008]8号《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可以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任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筑设计企业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停止施工或者不再使用。”

  八、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商品房、地下停车位,逾期两年半,严重侵害了业主利益。商品房、地下停车位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均为2013年12月31日,地下停车位2015年10月21日启用;商品房直到2016年5月才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满足交付条件,商品房、地下停车位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逾期两年半交付使用,严重侵害了业主利益,我们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业主逾期损失。

  以上问题自2014年初我们一入住就多次向开发商及有关部门反映,开发商及有关部门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理由搪塞,或推诿扯皮,拖了两年多迟迟未予解决。习大治天下,遇侵权业主不怕!在中央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坚信开发商不可能一直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肆意侵犯我们的权利!我们坚信法律的正义性!我们坚信邪不压正!我们坚信政府会为我们业主撑腰做主!

  怨声载道必思变,民不聊生定生乱。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我们大家都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心系百姓,体察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坚决惩治开发商对业主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坚决维护业主权益!我们恳请各类媒体予以关注报道、调查监督,我们恳求主管部门尽快调查落实,秉公处理,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还业主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还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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