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小火亡人”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教训,经调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我市存在未经消防审验的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民生领域建设工程“带病运行”,消防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设施失效等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将解决全市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民生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内容,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积极研究解决。
力争用2年时间,消除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火灾隐患,基本解决全市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民生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全市范围内2020年以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正在运营但未取得消防审验合法审批手续的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民生领域项目。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民生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工作进行组织、督查、指导。
(一)部署摸底阶段(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30日)。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调查摸底,形成项目清单、整改台账,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排查统计信息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整治工作,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对有一定的问题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1-3),督促责任主体加快消防安全问题整治。
(三)验收销号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7月5日)。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对依法可补办消防审验手续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手续补办工作;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出具相关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全市部分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属地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确保消防历史遗留问题统计和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服务指导。各级消防审验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可简化程序,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可同步进行。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历史遗留问题的清查工作,督导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摸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底数,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责任,主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
(四)严格督导问效。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部署推动,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分类细化责任分工,倒排整治工期,动真碰硬,加快问题整治。确保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协调一致、运转高效,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对重大问题隐患未及时整治,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拒绝整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移交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重点针对性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依法监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其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附件:1.关于妥善解决我市部分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指南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产权人)为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原建筑设计企业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作为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列入清单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属地政府指定相关的单位作为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办理解决项目消防遗留问题的各项工作。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摸底排查工作;对本行业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主体履行整改责任。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负责对全市集中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向各成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项目清单》及专家评审有关技术服务,汇总通报;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市场行为;负责市本级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实施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进行指导;负责对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的汇总;负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整治工作,结合辖区真实的情况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措施;负责协调督导各部门工作开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将集中整治台账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摸清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底数,协助督促项目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责任,主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六)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工作所需政府出资整改项目所需经费。
(七)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机构,依法依规为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提供设计、鉴定、检测、评定(估)等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结论、报告负责。
1、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2、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贵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贵港市工业公司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已办理消防安全评估、建筑结构鉴别判定和不动产登记的项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督促其按要求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指导。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完备、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责任主体可申请补办消防审验和备案手续。
责任主体先行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检测报告》,在补充完善消防验收资料后,按其消防设计审核检查通过时的规范标准及图纸做消防验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所有规模以下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规定,应进行备案的项目应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拟改建的建筑无规划许可合法手续或原有建筑规划性质不是教育、卫生(不含诊所)、养老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建筑使用功能,对该类情况的整改方式按下列步骤:
2.责任主体取得上述部门的意见后委托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文件要求的机构和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建筑进行详细的踏勘、评估和鉴定,其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给出《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提交消防问题整改承诺书到属地住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整改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将风险区域部位标记、公示、加强巡查,逐步加强项目的应急措施,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3.责任主体委托符合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实施工程,确保施工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4.责任主体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现场施工完成情况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消防查验报告》。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由教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由卫健部门负责;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
按照上述方式仍没有办法解决的消防历史遗留项目,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对应措施,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涉及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在本方案实施期间,配合主管部门整改完成的,可视详细情况免于或不予处罚;在此期间不配合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坚持问题导向。消防技术评估以不关联建设工程的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前置审批手续为原则,仅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问题实施评估整改。
(二)简化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住建部门可简化程序,并可以同步进行。
(三)注重部门联动。对清查摸排情况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后的图纸、审验报告、备案材料、承诺资料等,住建、消防、公安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共享。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信息,要按照工作规定,及时报送统计牵头部门汇总和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