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规定,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是消防查验的重要内容。而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对消防查验不重视,或流于形式,或查验不完整,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消防验收未能顺利完成从而影响竣工验收。为此,市住建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中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并规定实施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消防查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确认表分为总表及附表,附表为各消防工程分部分项联动调试记录,总表为综合各附表记录情况形成的确认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附表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设备等系统联调联试记录,资料审查(含其他)等内容以及附表中所提供的附件等。建设单位一定要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上述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总表。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消防查验“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如实填写总表。同时,提前告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适时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全数检测,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参加查验的单位在附表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的,则附表中“调试单位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现场调试人员签字,总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过程影像资料,并按顺序打印照片、刻录光盘等作为附表的附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过影像资料核查联动调试情况。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备案时,对确认表进行核查。发现未能履行主体责任,未进行消防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擅自编制《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申报消防验收的,将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现场确认表(试行)》的出台,是市住建局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之一。今年以来,市住建局先后推出多项举措,规范全市消防审验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如: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试行)》。针对各县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内容不一致不齐全,部分地区甚至以简单问题罗列作为验收过程资料存档的问题,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试行)》,明确各地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式,要求明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检查结果、各单子项的评定结果等,规范各县区主管部门消防验收行为。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行)》。市住建局在层级指导和执法监督中发现,各县区对消防验收过程资料建档立卷不规范,过程资料缺失严重,难以形成监管的完整链条。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消防验收档案规范性管理办法之前,率先出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行)》。通过明确消防验收资料清单、归档时限、装订要求、管理要求、保存期限等,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相关文件:《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现场确认表(试行)》的通知(漳建消〔2022〕11号)